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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须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解读 |
发布时间:2017/1/5 来源: 阅读次数:2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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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种桃道士归何处,前度刘郎今又来”:增值税上土地价款对应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将被调整重新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2、““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无晴却有晴”,调增清算收入总比调减土地成本要强,因为至少保全了土地成本的加计扣除。正文:地产业自2016年5月1日实施营改增,增值税价外税的特性令其对收入、成本、税金等财税指标体系构成了冲击和重构,“牵一发而动全身”,令其他税种、尤其是计税原理与其类似好比“同母异父”的土地增值税须作出政策响应与技术对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对此作过多税种的总括规定,但惊鸿一瞥概括少言,[1]土地增值税在营改增后的诸多实务操作问题并未得以全面叙述与明确,而此项任务是留予本次70号公告来作更接地气的完成。另外说明的是,本公告在问题设定与政策精神上,与广州市地税局前期出台的《2016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穂地税函〔2016〕188号印发)相当接近,广州地税局在税法创制上直面实务敢为人先的勇气与担当令人敬佩。一、政策焦点:土地成本抵减的销项税额须重新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公告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1、一般计税办法下,地产企业的销项税额是什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8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11%)依此,则地产企业一般计税办法下的销售开发产品的销项税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11%)*11%。即较常规计算方法,地产企业的销项税额要少,少的数额为:项目(清算单位)清算收入对应的已经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2、即在一般计税办法下,增值税的销售额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在数额上并不相同,纳税人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须返回再重新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收入中(并为此缴纳土地增值税)。例(借用穂地税函〔2016〕188号之例并小做修改):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甲企业预售一套房产,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110万,假设对应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400万。甲增值税销售额为:(1110-400)/1.11=639.64万甲销项税额计:(1110-400)/1.11×11%=70.36万甲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1110-70.36=1039.64万3、结合会计分录:(1)确认收入借:预收账款 111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2)土地成本抵减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39.64 贷:主营业务成本 39.64而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计:含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1110-(110-39.64)=1039.64会计上的不含税销售额 土地价款对应抵减的销项税额=1000 400/1.11×11%=1000 39.64=1039.64 | | | |